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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外企的商标异议 最终拿下商标
发布日期:[2016-1-14]
 

异议人:雪人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护贝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异议人雪人自行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护贝佳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99期《商标公告》第11952496》号“YETI SNOW”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最终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YETI SNOW”指定使用于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50360号“YETI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2类“自行车及其零部件,例如减震器与棚状瓶架”商品。双方商标英文构成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在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模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最终决定:第11952496号“YETI SNOW”商标准予注册。

【晟通阳光点评】

本案中两商标相似程度并不高,且群组不同,相互存在不会产生争议。我们主要关注另一个要点,这也是我们常常碰到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争议,本案中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YETI SNOW”侵犯其商号权。然而,商号权与商标均属广义上的商业标识,但二者设立初衷的目的存在一定差异。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商号权则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一般而言,正是基于二者基本功能的差异性,其在各自领域均发挥着法律所赋予的作用。另外,异议人企业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存在一定差异,其商号并未在中国区域内有登记,被异议商标使用并不会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所有说,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被异议商标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或者属于正当竞争,应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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