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39491号“嘿灯”商标,申请注册在第11类“手电筒;灯笼;汽车灯;灯;日光灯管;油灯;蓄热器;浴霸;消毒设备;电暖器;”2015年10月29日,商标局以:“嘿灯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北京恒宇视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晟通阳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晟通阳光在复审中提出:申请商标“嘿灯”为申请人独创,在申请人申请商标之前,没有任何人或任何单位使用该词汇,相关行业中也没有相关通用的专业术语。依据《商标审查标准》,“嘿灯”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中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任何一种情形。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另外,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一定有知名度,“嘿灯”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该情形应当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述的“经使用获得显著性”。最终,经商评委审理决定:“嘿灯”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并未描述指定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且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并已经被消费者接受和认可等详细阐述了一系列的理由,并列举了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大量事实。可见,“嘿灯”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该情形应当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述的“经使用获得显著性”。最终,经商评委审理决定:“嘿灯”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晟通阳光点评:
本案中“嘿灯”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审阶段被驳回,但是在进入复审阶段,通过相关阐述及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证明其名称是可以作为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最后获得通过。通过本案不难发现,如果商标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广泛的宣传获得显著性,使该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该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可以完全区分服务来源,很大机会可申请为注册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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