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黑仔图形”商标异议案再次获得成功
发布日期:[2013-9-27]
晟通阳光接受异议人委托,对刊登在第1318期《商标公告》第971127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经过审理,依法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9711271号“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黑仔”形象是香港著名艺人刘德华先生创作完成的卡通形象,经刘德华先生授权,异议人取得了“黑仔”形象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进行了版权登记。
被异议商标与“黑仔”形象完全相同。未经刘德华先生和异议人许可,被异议人擅自使用黑仔形象作为商标申请,严重侵犯了异议人和刘德华先生对“黑仔”作品在先享有的著作权。《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我司在异议程序中充分阐述了相关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商标局经审理后裁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此次异议成功,是我司代理保护“安逗和黑仔”形象相关商标异议案件的又一次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