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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代理“红郎小将”商标异议答辩获得成功
发布日期:[2013-9-29]
 

 

         晟通阳光接受申请人委托,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第10242545号“红郎小将”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红郎小将”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声称被异议商标与其注册的“郎”、“红花郎”以及第三人注册的“红小将”构成近似;指责被异议商标是对“郎”和“红花郎”商标的抄袭;并声称“郎”“红花郎”具有知名度,要求以此驳回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
       

        我司经申请人授权,继续代理相关答辩事宜。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司认为:


        1、被异议商标与“郎”、“红花郎”、“红小将”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明显,相关公众容易识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郎”、“红花郎”商标具有天壤之别,异议人指责申请人抄袭“郎”、“红花郎”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3、被异议商标与“郎”、“红花郎”商标本身不构成近似商标,即使“郎”、“红花郎”商标具有知名度,但也改变不了被异议商标与“郎”、“红花郎”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事实。以“郎”、“红花郎”商标具有知名度而驳回被异议商标缺乏法律依据。

 

        在答辩书中,我司详细阐述了上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对异议人的理由进行反驳。经商标局审理,最终采纳了我方答辩理由,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0242545号“红郎小将”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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