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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代理“地上地下”商标注册驳回复审获得成功 发布日期:[2013-10-14]
申请商标“地上地下”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使用在肥料类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或使用方式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为由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我司认为:“地上地下”一词在肥料领域并非是通用词汇和专业术语,相关文献中对肥料的商品功能和使用方式也未有过类似的描述,作为商标使用并未仅仅表示肥料类商品的功能用途或使用方式等特点,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对此理由我司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举证。
经审理,商评委采纳了我司的复审理由,裁定申请商标“地上地下”在指定肥料类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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