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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代理“泸德郎”商标圆满大结局
发布日期:[2015-6-8]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第10751965号“泸德郎”商标做出准予注册的决定,这也意味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该商标申请及异议答辩案件中取得圆满大结局。 

 

案情: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泸州大世界酒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52期《商标公告》第10751965号“泸德郎商标提起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郎”、“泸州”及“泸州老窖”商标,认为“泸德郎”与其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代理答辩中说明,两者虽是白酒行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呼叫和外观上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本异议案不适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故两异议人该项请求商标局不予支持,最终决定“泸德郎”商标准予注册。

 

点评: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商标法的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要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一、商标相同或近似;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本案中引证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泸德郎”与引证商标“郎”“泸州老窖”相比差异较大。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顾问蔡怀江认为商标含义、字形、外观均不同,不构成类似商标。且不管在任何商品上,如果是作为具有品牌意识消费者,会施以更多的注意力,被异议商标不会同引证商标产生混淆。据此,商标局作出的判决是非常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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