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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环球食品网”委托晟通阳光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日期:[2016-3-25]
 

15884952号“环球食品网”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20150925日,商标局以:“环球食品网”名称直接体现商品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得作为这些商标品的商标注册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晟通阳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晟通阳光在复审中提出:申请商标并未描述指定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且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并已经被消费者接受和认可等详细阐述了一系列的理由,并列举了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大量事实。可见,环球食品网”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该情形应当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述的经使用获得显著性。最终,经商评委审理决定:“全球食品网”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晟通阳光点评:

 

本案中“环球食品网”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审阶段被驳回,但是在进入复审阶段,通过相关阐述及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证明其名称是可以作为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最后获得通过。通过本案不难发现,如果商标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广泛的宣传获得显著性,使该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该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可以完全区分服务来源,很大机会可申请为注册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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